宜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公告(2019年第1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规定,市局近期组织抽检餐饮食品、糕点、粮食加工品、蔬菜制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饼干、茶叶及相关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豆制品、罐头、酒类、肉制品、食品添加剂、食糖、食用农产品、食用盐、薯类及膨化食品、水产制品、糖果制品、调味品、饮料、其他食品等23类135批次样品,抽样检验项目合格样品120批次,不合格样品15批次。检测项目见附件。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个别项目不合格,其产品即判定为不合格产品。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总体情况:餐饮食品抽检18批次,不合格8批次;糕点抽检13批次,不合格2批次;粮食加工品抽检20批次,不合格2批次;蔬菜制品抽检10批次,不合格2批次;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抽检1批次,不合格1批次。饼干抽检2批次、茶叶及相关制品3批次、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3批次、淀粉及淀粉制品3批次、豆制品3批次、罐头6批次、酒类6批次、肉制品6批次、食品添加剂5批次、食糖1批次、食用农产品4批次、食用盐2批次、薯类及膨化食品4批次、水产制品6批次、糖果制品3批次、调味品9批次、饮料6批次、其他食品1批次均未检出不合格样品。
二、不合格产品情况如下:
(一)宜昌市伍家岗区海腩羊庄餐饮店使用的复用消毒餐具(餐盘)(生产日期:20181015),检出大肠菌群(单位:/50cm2),标准规定为不得检出。检验机构为三峡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
(二)宜昌市伍家岗区海腩羊庄餐饮店使用的复用消毒餐具(碗)(生产日期:20181015),检出大肠菌群(单位:/50cm2),标准规定为不得检出。检验机构为三峡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
(三)宜昌市西陵区刘兆祥面馆自制的油条(生产日期:2018-10-22),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检出值910mg/kg,标准规定为≤100mg/kg。检验机构为三峡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
(四)宜昌市西陵区鱼头爱上虾餐馆自制的油条(生产日期:2018-10-16),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检出值837mg/kg,标准规定为≤100mg/kg。检验机构为三峡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
(五)个体工商户(裴光权)自制的油条(生产日期:2018-10-17),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检出值805mg/kg,标准规定为≤100mg/kg。检验机构为三峡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
(六)宜昌市伍家岗区帅巴人亲情小厨餐厅使用的复用消毒餐具(盘子)(生产日期:20181105),检出大肠菌群(单位:/50cm2),标准规定为不得检出。检验机构为三峡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
(七)宜昌市伍家岗区帅巴人亲情小厨餐厅使用的复用消毒餐具(碗)(生产日期:20181105),检出大肠菌群(单位:/50cm2),标准规定为不得检出。检验机构为三峡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
(八)宜昌市伍家岗区彭厨餐厅使用的复用消毒餐具(碗)(生产日期:20181106),检出大肠菌群(单位:/50cm2),标准规定为不得检出。检验机构为三峡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
(九)当阳市福源麦面有限公司生产的小麦粉(特精粉)(生产日期:2018-10-31),脱氧雪腐镰刀烯醇检出值2992μg/kg,标准规定为≤1000μg/kg。检验机构为三峡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
(十)当阳市福源麦面有限公司生产的福源特一粉(小麦粉)(生产日期:2018-10-31),脱氧雪腐镰刀烯醇检出值2941μg/kg,标准规定为≤1000μg/kg。检验机构为三峡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
(十一)湖北食得福食品发展有限公司生产的干香菇(生产日期:2018-10-14),二氧化硫残留量检出值0.35g/kg,标准规定为≤0.05g/kg。检验机构为三峡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
(十二)宜昌市伍家岗区黄记煌乙丑餐厅使用的煎炸过程用油(生产日期:20181104),羰基价检出值84.5meq/kg,标准规定为≤50meq/kg。检验机构为三峡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
(十三)宜昌乐味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老面饼(热加工糕点)(生产日期:2018-11-12),糖精钠(以糖精计)检出值0.0189g/kg,标准规定为不得检出。检验机构为三峡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
(十四)宜昌乐味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老面饼(热加工)(生产日期:2018-11-12),糖精钠(以糖精计)检出值0.0205g/kg,标准规定为不得检出。检验机构为三峡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
(十五)宜昌市西陵区斌晟食品加工厂生产的手撕笋(酱腌菜)(生产日期:2018-11-5),大肠菌群检出值610;400;310;380;220(单位:CFU/g),标准规定为n=5 c=2 m=10 M=1000。检验机构为三峡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
三、对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市局已要求相关县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督促生产经营者立即封存、下架和召回不合格产品,并对不合格产品的生产经营者进一步调查处理,查明不合格产品的批次、数量和原因,制定整改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