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长阳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和风险控制完成情况的公告
现将在2026年度宜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宜昌长阳土家族自治县邦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食品监督抽检中,宜昌长阳土家族自治县邦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葛根粉”检测不合格的核查处置和风险控制完成情况,公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6年4月2日,宜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三峡公共检验检测中心开展食品监督抽检中,对该生产企业提供给长阳山里味特产商行销售的“葛根粉”进行了监督抽检。经抽样检验,霉菌和酵母项目不符合GB 31637-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用淀粉》要求,葛根素项目不符合GB/T 30637-2025《食用葛根粉质量通则》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6年5月12日,宜昌市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三峡公共检验检测中心对宜昌长阳土家族自治县邦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生产的“葛根粉”抽检报告,并将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宜昌长阳土家族自治县邦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和长阳山里味特产商行处,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启动核查处置工作,要求宜昌长阳土家族自治县邦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长阳山里味特产商行立即停止销售抽检不合格批次的产品,查找不合格原因,迅速整改落实。
二、原因排查、风险控制及整改情况
经调查分析,确定导致2026年4月2日抽检的“葛根粉”不合格的原因主要为:原料生产控制不严导致。
该企业针对分装的“葛根粉”抽检不合格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一是风险控制情况:立即停止抽检不合格产品的销售,迅速启动召回;
二是及时复盘不合格情况,分析原因;
三是加强“葛根粉”购进索证索票查验制度的落实。
三、依法查处情况
长阳山里味特产商行经营的“葛根粉”经抽样检验,其霉菌和酵母及葛根素不符合标准要求,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涉嫌构成了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长阳山里味特产商行经营的“葛根粉”标签含有虚假内容,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之规定,涉嫌构成了经营食品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食品违法行为。
宜昌长阳土家族自治县邦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生产的“葛根粉”经抽样检验,其霉菌和酵母及葛根素不符合标准要求,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涉嫌构成了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宜昌长阳土家族自治县邦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生产的“葛根粉”标签含有虚假内容,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之规定,涉嫌构成了生产食品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食品违法行为。
鉴于长阳山里味特产商行在经营中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留存了供货商资质,进货票据及产品出厂检验报告,且涉案产品未对外销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免予处罚情形。
宜昌长阳土家族自治县邦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涉案货值375元数额较小,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及相关资料,同时案发后及时通知经销商召回并整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范行使行政裁量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向社会公布。”符合《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适用指南》第九条:“违法行为是否轻微,应当结合第五条第三项至第十一项的因素综合判定。”及《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适用指南》第五条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时应当综合考虑下列因素:……(八)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以及社会影响;(九)当事人对违法行为所采取的补救措施及效果;(十)当事人配合调查的情况;”。根据《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适用指南》第十六条第(三)项和第(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三)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五)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之规定,可以减轻处罚。
宜昌长阳土家族自治县邦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作为食品生产企业,其标签标注委托商内容虚假,从收购生产截至案发时间止已超过3个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至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二条以及本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一)违法行为涉及的产品货值金额2万元以上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二款:“对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时,应当依法从重从严。”宜昌长阳土家族自治县邦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应当从重行政处罚。
根据《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和裁量基准(试行)适用指南》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具有不予、从轻或者减轻、从重行政处罚等情形且为逆向的情形时,可以参照如下处理:(一)既具有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情形,又具有可以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原则上在从轻或者一般行政处罚阶次内实施处罚”之规定,当事人能出具涉案产品出厂检验合格报告,不影响食品安全,该行为虽然涉嫌生产经营不合格食品,但情节轻微,且积极配合调查。综合考虑,本局决定给予宜昌长阳土家族自治县邦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减轻行政处罚。
长阳山里味特产商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长阳山里味特产商行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没收9罐抽检不合格“葛根粉”。
宜昌长阳土家族自治县邦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之规定,综合考虑,本局决定:责令宜昌长阳土家族自治县邦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375元,并处罚款3000元。
综上所述,本局决定:
1、责令宜昌长阳土家族自治县邦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375元,并处罚款3000元;
2、责令长阳山里味特产商行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没收9罐抽检不合格“葛根粉”。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7月30日
湖北省长阳县龙舟坪镇秋潭路18号
(0717)5323182
(0717)53231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