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长阳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和风险控制完成情况的公告

现将在2025年度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的食品监督抽检中,长阳都镇湾卫祥豆制品店销售的食用农产品检测不合格的核查处置和风险控制完成情况,公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年9月10日,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市场监管局委托黄冈大别山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开展食品监督抽检中,对该经营户销售的食用农产品“香蕉、黄豆芽”进行了监督抽检。黄豆芽经检验,6-苄基嘌呤(6-BA)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农业部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香蕉经抽样检验,吡虫啉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5年10月20日,宜昌市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将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长阳都镇湾卫祥豆制品店处,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启动核查处置工作,要求长阳都镇湾卫祥豆制品店立即停止销售抽检不合格批次的产品,查找不合格原因,迅速整改落实。

二、原因排查、风险控制及整改情况

经调查分析,确定导致2025年9月10日抽检的食用农产品“香蕉”不合格的原因主要为:未达到休药期销售;黄豆芽不合格的原因主要为:生产种植环节人为添加。

经营户针对经营的食用农产品“香蕉、黄豆芽”抽检不合格情况采取以下措施:一是风险控制情况:立即停止抽检不合格产品的销售,迅速启动召回;二是及时向供货方报告抽检不合格情况,查找产品源头;三是加强食用农产品购进索证索票查验制度的落实。

三、依法查处情况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其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禁止销售者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构成了经营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当事人系初次违法,涉案金额较小,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未造成严重后果,对涉案农产品进行召回,其行为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的通知》附件1《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一)》序号4:“违法行为类型: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免罚条件:1.初次违法;2.非主观故意、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不是其造成的;3.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4.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未发生食源性疾病;5.立即自行改正或责令改正期间已改正”之规定应当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的违法行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之规定进行行政处罚。综合本案事实,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