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长阳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和风险控制完成情况的公告

现将在2024年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的食品监督抽检中,长阳资丘全乐达超市销售的食用农产品检测不合格的核查处置和风险控制完成情况,公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7月22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2024年度食品监督抽检中,对该经营户销售的食用农产品洗姜进行了监督抽检。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4年8月21日,宜昌市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将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长阳资丘全乐达超市处,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启动核查处置工作,要求长阳资丘全乐达超市立即停止销售抽检不合格批次的产品,查找不合格原因,迅速整改落实。

二、原因排查、风险控制及整改情况经调查分析,确定导致2024年7月22日抽检的食用农产品洗姜不合格的原因主要为:种植环节土壤污染导致。

经营户针对经营的食用农产品洗姜抽检不合格情况采取以下措施:一是风险控制情况:立即停止抽检不合格产品的销售,迅速启动召回;二是及时向供货方报告抽检不合格情况,查找产品源头;三是加强食用农产品购进索证索票查验制度的落实。

三、依法查处情况

当事人经营的洗姜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其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销售者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构成了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168元,处罚款5000元。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