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草案提请审议

农产品质量安全,既是食品安全的重要内容,也是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加快现代农业建设的关键环节。

9月24日,湖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草案提请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条例草案共7章41条,包括总则、农产品产地、农产品生产、农产品销售、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及附则。

规定网络销售等新业态的主体责任

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涉及多个交叉领域,监管权限分散在农业、环保、市场监管、公安等多部门。

条例草案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机制,明确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原则,坚持预防为主,实行源头治理、风险管理、全程控制,建立科学、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

在属地责任方面,明确市(州)、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属地监督管理责任,强化对各级政府的考核约束和政策支持,注重基层监管机构和队伍建设,强化经费保障,推进社会共治体系建设。

在部门责任方面,规定农业农村、林业、市场监管等部门依法依规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形成监督合力。在主体责任方面,将农户纳入监管范围,规定了网络销售等新业态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明确了农产品收储运主体全过程责任。

同时,条例草案鼓励社会监督,建立投诉举报奖惩制度,鼓励新闻媒体开展公益宣传和舆论监督。

鼓励引导农户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

条例草案进一步完善农产品生产经营全过程管控措施。

建立健全产地监测制度,强化产地污染防范,做好源头控制,规范农业投入品管理,减少农业面源污染,加强农产品产地安全调查、监测和评价工作。

建立全方位风险防控制度,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及品质评价,实施重点农产品品种的风险分级动态管理。规定生产经营主体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生产记录、销售台账等,细化生产经营全过程全链条监管,明确农产品生产经营中的禁止性行为。

同时,建立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要求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加强内部质量控制,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依法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鼓励引导农户积极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规定从事农产品收购单位或者个人收取、保存和重新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建立健全承诺达标合格证查验等制度。

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

条例草案完善全链条监督管理机制,推动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配合、齐抓共管”的协同监管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部门联动协作机制,农业农村、林业、市场监管等部门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通报、追踪溯源、核查处置等全程监管协作机制,加强执法衔接。

条例草案还强化信用监管,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增加监督检查,推动精准化监管。规范监管执法,明确移动损毁禁止生产区标示牌、农业投入品经营台账、混装有毒有害物质、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等罚则,完善生产经营主体的法律责任。

对优质农产品实施分等分级

条例草案打造立体化检测体系,注重标准引领和品牌建设。

一方面,推动县市区政府直属公共检测中心完成“双认证”,提高检测能力。鼓励科研机构和农业技术服务机构为农户提供检测服务。支持农产品生产企业、合作社等加强检测能力建设。

另一方面,执行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和标识制度。条例草案针对湖北农产品发展实际,坚持绿色发展和安全导向,鼓励和支持农产品生产经营者选用优质特色农产品品种,加强优质农产品基地建设,加强标准化绿色生产和全程质量控制技术示范,加强优质农产品的品质鉴定、分等分级、标准化生产和产品认证工作,促进优质农产品供给,强化湖北品牌建设。

本文转载自 湖北日报全媒记者 王婧 通讯员 仁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