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移送后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19期)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发布《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对51批次抽检不合格食品开展核查处置的通知》(市监食检函〔2022〕1223号),涉及我省食品经营企业5家,其中有4家食品经营企业前期移送公安机关,现将移送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长阳龙舟坪镇桂花园西门菜市场向光五销售的“鳝鱼”

(一)抽检基本情况

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受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委托,对长阳龙舟坪镇桂花园西门菜市场向光五销售的“鳝鱼”(购进日期:2022-07-31)进行抽样检验,抽样单编号为GC22000000440332996,经检验,恩诺沙星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长阳龙舟坪镇桂花园西门菜市场向光五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和《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依法将相关线索移交至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2022年10月20日已出具受案回执)。

2022年11月19日,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向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了不予立案通知书。经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当事人处以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625元和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长阳龙舟坪镇桂花园西门菜市场向光五销售该批次不合格产品的主要原因是未严格落实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制度。整改措施如下:严格落实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

二、长阳龙舟坪镇花坪社区桂花园路4号107詹柳生销售的“泥鳅”

(一)抽检基本情况

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受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委托,对长阳龙舟坪镇花坪社区桂花园路4号107詹柳生销售的“泥鳅”(购进日期:2022-07-24)进行抽样检验,抽样单编号为GC22000000440332998,经检验,恩诺沙星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长阳龙舟坪镇花坪社区桂花园路4号107詹柳生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和《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依法将相关线索移交至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2022年10月20日已出具受案回执)。

2022年11月19日,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向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了不予立案通知书。经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当事人处以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17.6元和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长阳龙舟坪镇花坪社区桂花园路4号107詹柳生销售该批次不合格产品的主要原因是未严格落实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制度。整改措施如下:严格落实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

三、长阳土家族自治县龙舟坪镇龙舟大道168号水产区1号(新桥农贸市场)李成洲销售的“泥鳅”

(一)抽检基本情况

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受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委托,对长阳土家族自治县龙舟坪镇龙舟大道168号水产区1号(新桥农贸市场)李成洲销售的“泥鳅”(购进日期:2022-08-01)进行抽样检验,抽样单编号为GC22000000440333000,经检验,恩诺沙星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龙舟坪镇龙舟大道168号水产区1号(新桥农贸市场)李成洲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和《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依法将相关线索移交至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2022年10月20日已出具受案回执)。

2022年11月19日,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向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了不予立案通知书。经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当事人处以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80元和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龙舟坪镇龙舟大道168号水产区1号(新桥农贸市场)李成洲销售该批次不合格产品的主要原因是未严格落实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制度。整改措施如下:严格落实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

四、长阳龙舟坪镇龙舟大道166号(新桥农贸市场)水产区3-4号吴敏销售的“泥鳅”

(一)抽检基本情况

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受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委托,对长阳龙舟坪镇龙舟大道166号(新桥农贸市场)水产区3-4号吴敏销售的“泥鳅”(购进日期:2022-08-01)进行抽样检验,抽样单编号为GC22000000440333001,经检验,恩诺沙星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长阳龙舟坪镇龙舟大道166号(新桥农贸市场)水产区3-4号吴敏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和《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依法将相关线索移交至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2022年10月20日已出具受案回执)。

2022年11月19日,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向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了不予立案通知书。经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当事人处以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620元和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长阳龙舟坪镇龙舟大道166号(新桥农贸市场)水产区3-4号吴敏销售该批次不合格产品的主要原因是未严格落实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制度。整改措施如下:严格落实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