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长江流域打击非法捕捞专项执法行动的通知

长江流域各相关省(市)农业农村厅(委):

2020年是长江流域实施阶段性禁渔期制度的最后一年,为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关于长江禁捕工作的重要批示指示精神,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长江水生生物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8〕95号)和《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长江流域禁捕执法管理工作的意见》(农长渔发〔2020〕1号),统筹推进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禁捕和禁渔期执法监管工作,有效保护水生生物资源和水域生态安全,我办决定组织开展长江流域打击非法捕捞专项执法行动(以下简称“专项执法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行动时间

2020年4月8日至22日,为期15天。

二、组织形式

本次专项执法行动由各省(市)渔业主管部门组织机构、制定方案,在各自管辖水域组织实施,我办组织执法检查。

三、行动范围

按照《农业农村部关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的通告》《农业农村部关于调整长江流域禁渔期制度的通告》《关于专项整治长江口水域非法捕捞行为的通告》要求的各省(市)辖区内禁捕水域及禁渔期相关水域。

四、工作目标

严厉打击各类非法捕捞行为,全面取缔非法捕捞网具,严肃查处涉渔“三无”船舶,打击电鱼活动以及多线多钩、长线多钩、单线多钩等形式的生产性垂钓行为,调查处理涉渔违建工程和其他破坏水生生物资源及其生境的行为。通过开展专项执法行动,形成高压态势,彻底整治非法捕捞行为,实现禁渔期特别是保护区禁捕管理秩序稳定。

五、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落实主体责任。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是为全局计、为子孙谋的重要决策,各地渔业主管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及时成立领导小组,制定详细行动方案,严格落实属地责任,特别要压实相关保护区管理机构主体责任,督促其认真履职尽责,通过加大巡航执法频度或蹲点驻守等方式,做好禁捕区域的监管工作。

(二)严格执法,形成有效震慑。各地渔业主管部门要力戒形式主义,要以问题为导向,以解决问题为目标。对非法捕捞网具要做到发现一顶、清理取缔一顶,不留死角;对涉渔“三无”船舶要做到查处一艘、没收拆解一艘;对退捕渔民非法从事捕捞活动的,除依法严肃查处外还应及时收回补偿资金;对电鱼等涉刑案件要及时进行司法移送,严禁以罚代刑,坚决以“零容忍”态度严厉打击各类非法捕捞行为;对生产性垂钓、涉渔违建工程等行为,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置。

(三)加强宣传,营造舆论氛围。各地渔业主管部门要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沟通协调,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不断创新宣传方式,丰富完善宣传内容,扩大宣传覆盖面,从长江生态安全的高度认识到做好重点水域常年禁捕工作的重要性。同时,注重“以案释法”,适时组织开展涉渔“三无”船舶和非法网具集中销毁活动,营造“不敢捕、不能捕、不想捕”的社会舆论氛围。

为及时了解各地专项执法行动开展情况,确保行动切实有效,请各省(市)渔业主管部门确定一名联络员,于4月7日下班前将专项行动方案报送我办;并在行动期间及时填写《长江流域打击非法捕捞专项执法行动统计表》(见附件)于每天18点前报送我办;行动结束后,请及时总结。

附件:长江流域打击非法捕捞专项执法行动统计表

农业农村部长江流域渔政监督管理办公室

                                                                                       2020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