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公告 (2019年第39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省局近期组织抽检粮食加工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调味品、肉制品、乳制品、饮料、方便食品、罐头、冷冻饮品、速冻食品、薯类和膨化食品、茶叶及相关制品、酒类、蔬菜制品、水果制品、蛋制品、水产制品、糕点、豆制品、蜂产品、保健食品、特殊膳食食品、食用农产品、其他食品共24类食品1289批次。抽样检验项目合格样品1279批次,不合格样品10批次。检测项目见附件。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个别项目不合格,其产品即判定为不合格产品。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总体情况。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72批次,不合格1批次;酒类102批次,不合格1批次;水果制品1批次,不合格1批次;糕点167批次,不合格1批次;食用农产品394批次,不合格6批次;粮食加工品171批次、调味品6批次、肉制品123批次、乳制品48批次、饮料14批次、方便食品5批次、罐头5批次、冷冻饮品4批次、速冻食品2批次、薯类和膨化食品25批次、茶叶及相关制品2批次、蔬菜制品46批次、蛋制品7批次、水产制品19批次、豆制品36批次、蜂产品22批次、保健食品12批次、特殊膳食食品2批次、其他食品4批次均未检出不合格样品。具体信息详见附件。

二、不合格产品情况如下:

(一)石首市密思可可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奶油曲奇(生产日期:2019-6-25),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检出值为1.28g/kg,标准规定为≤0.5 g/kg。检验机构为湖北省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

(二)武汉武商超市管理有限公司黄石团城山店销售的标称阳新富川油脂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富川香麻油(生产日期:2019-05-08),铅(以Pb计)检出值为0.161mg/kg,标准规定为≤0.1 mg/kg。初检机构为湖北省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复检机构为武汉食品化妆品检验所。

(三)湖北寿康永乐商贸集团有限公司房县生活广场销售的标称丹江口十八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台湾小米酿(纯酿造黄酒)(生产日期:2018-12-14),酒精度检测值为13.4 %vol,标准规定为9.0%vol-11.0%vol。检验机构为湖北省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

(四)十堰万得福超市有限公司五一厂店销售的韭菜(抽样日期:2019-07-10),氯氰菊酯和高效氯氰菊酯检出值为3.86mg/kg,标准规定为≤1 mg/kg。初检机构为湖北省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复检机构为湖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五)竹溪县启华商店销售的黑鱼(抽样日期:2019-07-11),氧氟沙星检出值为54.0μg/kg,标准规定为不得检出。检验机构为湖北省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

(六)潜江市惠美家商贸有限公司总口店销售的鳊鱼(抽样日期:2019-07-10),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检出值为307μg/kg,标准规定为≤100μg/kg。检验机构为湖北省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

(七)高石碑镇集贸市场徐金珍销售的洋鸡蛋(抽样日期:2019-07-10),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检出值为261μg/kg,标准规定为不得检出。检验机构为湖北省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

(八)高石碑镇集贸市场官清平销售的黑鱼(抽样日期:2019-07-10),氧氟沙星检出值为33.6μg/kg,标准规定为不得检出。检验机构为湖北省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

(九)竹溪县盛宇水鲜行销售的黑鱼(抽样日期:2019-07-11),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检出值为180μg/kg,标准规定为≤100μg/kg。检验机构为湖北省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

(十)咸宁市家联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咸宁市咸安区清香桂花制品厂生产的桂花酱(生产日期:2019-05-20),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检出值为0.215 g/kg,标准规定为不得使用。检验机构为湖北省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

三、对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责成荆州、黄石、十堰、潜江、咸宁市场监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督促生产经营者立即封存、下架和召回不合格产品,并对不合格产品的生产经营者进一步调查处理,查明生产不合格产品的批次、数量和原因,制定整改措施。

附件:1.部分不合格项目的小知识

          2.本次检验项目

          3.食品抽检不合格-20191017 

          4.食品抽检合格-20191017

          5.保健食品抽检合格-20191017

2019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