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发布食品安全抽检公告 10家企业被检不合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省局近期组织抽检饼干、茶叶及相关制品、蛋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豆制品、糕点、罐头、粮食加工品、食盐、食用农产品、水果制品、饮料和酒类共13类食品1198批次。抽样检验项目合格样品1181批次,不合格样品17批次。检测项目见附件。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个别项目不合格,其产品即判定为不合格产品。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总体情况。糕点175批次,不合格7批次;食用农产品120批次,不合格6批次;水果制品22批次,不合格1批次;酒类1批次,不合格1批次;饮料190批次,不合格2批次;饼干13批次、茶叶及相关制品114批次、蛋制品45批次、淀粉及淀粉制品18批次、豆制品18批次、罐头6批次、粮食加工品471批次和食盐5批次均未检出不合格样品。具体信息详见附件。
二、不合格产品情况如下:
(一)荆州开发区天廊超市销售的标称荆州市康发食品厂生产的绿豆糕(生产日期:2019-05-18),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检验值210 mg/kg ,标准规定≤100 mg/kg ;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 检验值0.800 g/kg,标准规定≤0.5 g/kg。检验机构:湖北省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
(二)石首市密思可可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蓝莓可松(糕点)(生产日期:2019-06-25)、香橙酥(生产日期:2019-06-25)、石头酥(生产日期:2019-06-25),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检验值分别为1.26g/kg 、1.44 g/kg、0.885 g/kg,标准规定≤0.5g/kg。检验机构:湖北省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
(三)云梦孝武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武汉市米琪尔食品厂生产的绿豆糕(蒸煮类糕点)(生产日期:2019-05-01),过氧化值(以脂肪计)检验值0.40g/100g,标准规定≤0.25 g/100g。检验机构:湖北省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
(四)湖北楚天传媒珍珠液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珍珠液酒(窖藏酒)(生产日期:2016-02-16),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 检验值0.000181g/kg,标准规定为不得使用。初检机构:武汉食品化妆品检验所;复检机构:国家饮料及粮油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五)武汉市永嘉易购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湖北鑫良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一品李果(生产日期:2018-09-10),合成着色剂(苋菜红)检验值0.10g/kg,标准规定≤0.05g/kg。检验机构:湖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六)襄阳怡佳昕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金世纪饮用纯净水(大桶水)(生产日期:2019-07-04),铜绿假单胞菌检验值0、0、0、0、15CFU/250mL,标准规定n=5,c=0,m=0,CFU/250mL。检验机构:湖北省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
(七)湖北陈小五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小石头(烘烤糕点)(生产日期:2019-07-01),过氧化值(以脂肪计)检验值0.41g/100g,标准规定≤0.25g/100g。初检机构:湖北省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复检机构:国家饮料及粮油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八)湖北贵海泉食品饮料有限公司生产的今谷豆奶(生产日期:2019-03-18),蛋白质检验值1.84g/100g,标准规定≥2.0g/100g。检验机构:湖北省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
(九)潜江市惠美家商贸有限公司总口店销售的财鱼(抽样日期:2019-07-10),氧氟沙星检验值14.6μg/kg,标准规定为不得检出。检验机构:湖北省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
(十)竹溪县佳福园优选超市销售的绿豆芽(抽样日期:2019-07-10)、黄豆芽(抽样日期:2019-07-10),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检验值分别为0.081mg/kg、0.16 mg/kg,标准规定为不得使用。检验机构:湖北省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
(十一)中百仓储超市有限公司京山翰林华府店销售的标称太仓利伟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原味)云片糕(生产日期:2019-05-23),过氧化值(以脂肪计)检验值1.0g/100g,标准规定≤0.25g/100g。检验机构:湖北省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
(十二)京山市好又多购物广场销售的绿豆芽(抽样日期:2019-07-17),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检验值0.17mg/kg,标准规定为不得使用。检验机构:湖北省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
(十三)荆门市东方百货大厦文化宫店销售的黑鱼(抽样日期:2019-07-24),氧氟沙星检验值69.0μg/kg。标准规定为不得检出。检验机构:湖北省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
(十四)中百仓储超市有限公司荆门店销售的黑鱼(财鱼)(抽样日期:2019-07-24),氧氟沙星检验值73.2μg/kg。标准规定为不得检出。检验机构:湖北省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
三、对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责成武汉、襄阳、荆州、荆门、孝感、潜江等地市场监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督促生产经营者立即封存、下架和召回不合格产品,并对不合格产品的生产经营者进一步调查处理,查明生产不合格产品的批次、数量和原因,制定整改措施。
2019年9月26日